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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限用物质的范围
- 1、Q/BMPC 016-2017《产品禁限用物质要求及橡塑件标识要求》标准中要求禁止使用的物质特指以下七种物质:
- a)铅或其他化合物
- b)汞或其他化合物
- c)镉或其他化合物
- d)六价铬
- e)多溴联苯(PBBs)
- f) 多溴联苯醚(PBDEs)
- g) 石棉及石棉纤维
- 2、在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地区销售的机型
- 在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地区销售的机型禁限用物质种类应遵循当地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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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物质的含量限值
在中国大陆销售的机型
除附录 A 中规定的在一定期限内豁免的汽车零部件和材料外,汽车产品中均质材料中禁限用物质限量要求符合表 1 要求。
物质种类 含量限值 铅(Pb) ≤0.1% 汞(Hg) ≤0.1% 镉(Cd) ≤0.01% 六价铬(Cr6+)(基体) ≤0.1% 六价铬(Cr6+)(涂层、镀层) 阴性 a 多溴联苯(PBBs) ≤0.1% 多溴联苯醚(PBDEs) ≤0.1% 石棉及石棉纤维 禁止 a 阴性表示不含六价铬,即表面积为 50cm2 的样品所萃取出来的溶液中,测得六价铬的浓度小于 0.02mg/L。 在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地区销售的机型
在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地区销售的机型的禁限用物质含量限值应遵循当地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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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禁用物质的豁免要求
豁免要求
根据中国当前汽车产品技术及使用材料的现状,附录 A 中规定了对禁限用物质豁免的要求。附录 A 规定的汽车零部件和材料、范围及豁免期限将根据情况适时作出调整;豁免期限到期后,对汽车产品及零部件的再使用、再制造产品仍然给予豁免。
其它豁免条件
对于附录 A 中没有列出的汽车零部件或材料,如果符合下列情况中的一种,零部件供应商必须向北汽动力提出书面豁免申请,经相关部门确认同意后才可使用:
a) 产品中的禁限用物质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尚不能由其它物质或材料所替代;
b) 禁限用物质被禁用后将降低产品的安全性能;
c) 禁限用物质被禁用后将影响产品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
d) 禁限用物质被禁用后将显著缩短产品的使用寿命;
e) 禁限用物质被禁用后将使产品的生产成本或销售成本显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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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塑件标识要求
塑料件、橡胶件和热塑性弹性体件的材料标识与标记应符合 QC/T 797-2008 或汽车组件和材料编码指令(2003/138/EC)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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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限用物质的检测规则
【检测单元】检测单元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从动力总成产品上拆卸的零部件经进一步拆解得到的均质材料;
(b)零部件的金属镀层;
(c)现有条件不能进一步拆分的小型零部件或材料(最小重量≤10mg,或者最小体积≤4mm3的非 均质单元)
【检测方法】零部件材料中禁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应按如下方法执行:
(a)汞的检测方法按照 QC/T 941-2013 执行;
(b)六价铬的检测方法按照 QC/T 942-2013 执行;
(c)铅和镉的检测方法按照 QC/T 943-2013 执行;
(d)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的检测方法按照 QC/T 944-2013 执行;
(e)石棉及石棉纤维的检测方法按照 GB/T 23263-2009 执行。
【检测要求】
零部件材料中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和石棉检测实施的具体要求、结果判定方法及检测报告模板详见附录 B。其中检测报告必须包含附录 B 的全部内容。
【合格判定】
零部件的所有组成单元中,如果 禁限用物质含量经检测后均满足 4.2 的要求,或满足附录 A 中的豁免要求,则判定该零部件合格;如果任意一组成单元不满足,则判为不合格。
【同材质认可要求】
若供应商同时供应多个相同材质和工艺的零部件 A、B、C(包括不同项目),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获得同材质认可(按优先级排序):
(a)供应商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 A 进行禁限用物质检测,并向检测机构提供 A、B、C 三者为同材质的保证书(形式由供应商和检测机构自行商定),由检测机构出具 A、B、C 同材质检测报告;
(b)供应商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 A 进行禁限用物质检测,并向北汽动力提供 A、B、C 的同材质声明(模板见附录 C),与 A 的检测报告一并提交我司。
(c)若我司开发产品为供应商已作为量产产品供给其他主机厂(即已经进行过验证),供应商可提 供此量产产品与我司产品的同材质声明,和此量产产品的一年内检测报告一并提交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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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限用物质及橡塑件标识管理要求
产品设计阶段要求
供应商应签署《法规符合性承诺书》(模板见附录 D)。
产品验证阶段要求
1、供应商应通过中国汽车材料数据系统(CAMDS),按 Q/BMPC 019-2014 的要求填报材料数据表单, 并由北汽动力审核通过。
2、供应商应按第 5 章要求提交禁限用物质第三方检测报告或同材质认可声明,检测机构的禁限用物质检测能力应获得禁限用物质检测相关项目 CMA 或 CNAS 资质认定,并获得北汽动力认可。
产品生产阶段要求
1、供应商应按第 4 章要求保证零部件产品中禁限用物质的含量及橡塑件材料标识的生产一致性。
零部件生产工艺、原材料及原材料供应商的变更满足 Q/BMPC 019-2014 中 5.2.2 数据更新条件时,供应商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北汽动力,并重新提交材料数据表单(MDS)及第三方检测报告,经北汽动力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变更并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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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材料及零部件 | 豁免范围和期限 |
合金铅 | |
1. 机械加工用钢材和镀锌钢(铅≤0.35%) | |
2. 铝材(铅≤0.4%) | |
3. 铜合金(铅≤4%) | |
部件用铅和铅化合物 | |
4. 蓄电池 | |
5. 减震器 | |
6. 电路板及其他电气部件用焊料 | |
7. 灯泡玻璃和火花塞釉层除外的具有含铅玻璃或陶瓷基复合材料的电气元件 | |
溴化阻燃剂 | |
8. 十溴联苯醚 | |
注 1:括号中的含量限值均为质量百分数。 2:表中豁免期限适用于新认证车型和在产车型。 |